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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5民初6246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姜圣群与闵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圣群,闵海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62467号原告姜圣群,男,1971年2月2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剑,上海朝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闵海军,男,1971年9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圣群与被告闵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应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郑卿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仪蘋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