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113执19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王忠良与九台市李家煤矿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忠良,九台市李家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13执197号申请执行人王忠良,男,1967年3月5日出生,住所地九台区。被执行人九台市李家煤矿,住所地九台区。王忠良与九台市李家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113民初2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将被执行人九台市李家煤矿的银行账户、煤矸石山予以查封,等待下一步处理,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113民初2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晶峰审判员  王景东审判员  于金龙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钱 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