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21民初81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安徽护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凤台县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护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凤台县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21民初810号原告:安徽护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城关永幸北路东侧。法定代表人:朱琇珺,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邓传松,安徽永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凤台县支公司,住所地凤台县城关镇农水路。负责人:李义,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谦,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护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凤台县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护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护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护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安徽护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康 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君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