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6民初873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廖忠与张茂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忠,张茂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6民初8737号原告:廖忠,男,1969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文正,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茂森,男,1970年8月1日出生,羌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灌口镇。原告廖忠与被告张茂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原告廖忠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廖忠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熊寒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高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