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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6民初873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廖忠与张茂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忠,张茂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6民初8737号原告:廖忠,男,1969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文正,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茂森,男,1970年8月1日出生,羌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灌口镇。原告廖忠与被告张茂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原告廖忠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廖忠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熊寒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高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