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113执57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张双青申请执行贵州贵铝华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双青,贵州贵铝华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113执574号申请执行人张双青,男,1954年5月4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被执行人贵州贵铝华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白云区龚北路*号。法定代表人邹善能,该公司董事长。本院执行的张双青申请执行贵州贵铝华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黔01民终11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申请执行,经本院强制执行后,已全部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黔0113执57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刘 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耀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