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0民初1456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婕,上海浩荣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兴荣温德姆酒店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0民初14564号原告:钟婕,女,197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榆林路XXX弄XXX号XXX室。被告:上海浩荣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兴荣温德姆酒店,营业场所:上海市杨浦区宁国路XXX号。负责人:姚荣春,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峰,该公司工作人员。原告钟婕与被告上海浩荣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兴荣温德姆酒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原告钟婕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钟婕向本院申请撤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婕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元,由原告钟婕负担。审判员 王 芩 菲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宁宇蒋斯菲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