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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29执20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志宏与被执行人五峰兴和祥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王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宏,五峰兴和祥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王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29执204号申请执行人王志宏,男,汉族,1970年2月22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贤南路***号,住所地: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渔洋关镇曹家坪村。被执行人五峰兴和祥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琳,男,汉族,1965年1月1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申请执行人王志宏与被执行人五峰兴和祥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王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0日作出的(2016)鄂0529民初26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王琳、五峰兴和洋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本辖区内有财产可供执行,因被执行人王琳的居住地在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的辖区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五条之规定,已将该案委托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代为执行王琳的财产。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0529民初字2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执行员  陈迎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蔡阳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