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6执88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艳松、牛桂梅、孙志杰、李振国、孙志国、孙友海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艳松,牛桂梅,孙志杰,李振国,孙志国,孙友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6执889号申请人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址翁牛特旗。法定代表人:刘凤军,系理事长被执行人李艳松,地址翁牛特旗。被执行人牛桂梅,地址翁牛特旗。被执行人孙志杰,地址翁牛特旗。被执行人李振国,地址翁牛特旗。被执行人孙志国,地址翁牛特旗。被执行人孙友海,地址翁牛特旗。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艳松、牛桂梅、孙志杰、李振国、孙志国、孙友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翁牛特旗人民法院(2015)翁民初字第2955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艳松、牛桂梅、孙志杰、李振国、孙志国、孙友海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无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李艳松、牛桂梅、孙志杰、李振国、孙志国、孙友海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李艳松、牛桂梅、孙志杰、李振国、孙志国、孙友海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志平审判员 那日苏审判员 韩 武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崇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