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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02执306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张春玲、葛景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春玲,葛景英,安徽宏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02执3062号申请执行人:张春玲,女,1970年9月6日出生,个体户,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执行人:葛景英,女,1958年6月30日出生,退休职工,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执行人:安徽宏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法定代表人:林泽民,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运銮,该××职工。张春玲申请执行葛景英、安徽宏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13民终9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以(2015)宿埇民保字第25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葛景英所有的五处房产,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春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葛景英所有的位于宿州市火车站南塘1号楼0113室(房地权证宿字第××号)、0114室(房地权证宿字第××号)、宿州市汴河路北裕城花园10#楼0508室(房地权证宿字第××号)、宿州市淮海中路东侧A-1#楼0117室(房地权证宿字第××号)、A3#楼0207室(房地权证宿字第××号)房产。查封被执行人安徽宏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位于宿州市胜利路北城隍庙商城A区7#楼0112室(房产证号为20××15号)房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限被执行人葛景英、安徽宏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履行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拍卖、变卖或抵付处理。四、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任俊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丽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