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3执47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耀梓与被执行人陈申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耀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3执473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耀梓,男,194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华,男,197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男,1989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申请执行人李耀梓与被执行人陈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203执4730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陈申名下车号为闽D×××××号车辆产权,现本案被执行人已经自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上述车辆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陈申名下车号为闽D×××××号车辆产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邱福香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邱 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