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新执行字第458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廖冲江与漳平市万丰水电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冲江,漳平市万丰水电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新执行字第4588号申请执行人廖冲江,男,1973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龙岩市。被执行人漳平市万丰水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平市拱桥镇新安街,组织机构代码75497805-6。法定代表人李明霞,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廖冲江与被执行人漳平市万丰水电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的本院作出的(2014)龙新民初字第1536号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100000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漳平市万丰水电有限公司已由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进入重整阶段,另经本院向银行、车管、房管等部门查询,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罗区人民法院(2014)龙新执行字第458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进审判员 蓝 大 川审判员 张 福 成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江加龙(代)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行案件讨论笔录案由:借款合同纠纷讨论时间:2016年9月20日讨论地点:执行庭执行员:陈进、蓝大川、张福成记录人:江加龙(代)承办人:张福成讨论记录如下:张福成介绍案情:本院在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廖冲江与被执行人漳平市万丰水电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的本院作出的(2014)龙新民初字第1536号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100000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漳平市万丰水电有限公司已由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进入重整阶段,另经本院向银行、车管、房管等部门查询,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罗区人民法院(2014)龙新执行字第458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蓝大川:同意经办人意见。陈进:同意经办人意见。合议庭一致意见:(2014)龙新执行字第4588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合议庭成员:书记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