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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02民初176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3-08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与朴永光、金玉姬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朴永光,金玉姬,朴德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2民初1768号之二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人民中路198号。负责人:朱光燕,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潘斌,江苏居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朴永光,男,1987年6月2日生,朝鲜族,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被告:金玉姬,女,1963年5月3日生,朝鲜族,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被告:朴德根,男,1957年3月23日生,朝鲜族,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诉被告朴永光、金玉姬、朴德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交通银行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朴永光、金玉姬、朴德根的起诉。本院认为:交通银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交通银行撤回对朴永光、金玉姬、朴德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457元减半收取为4228.5元、保全费327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7798.5元,由交通银行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徐晓芳代理审判员  张明明人民陪审员  顾娟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戚玲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