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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35民初94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王坤诉方志新离婚纠纷

法院

临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坤,方志新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临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535民初944号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冀0535民初944号原告:王坤,女,199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临西县老官寨镇仁庄村人,农民,住临西县河西镇岗楼村。被告:方志新,男,199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临西县老官寨镇仁庄村人,农民,现住该村。原告王坤与被告方志新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坤,被告方志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女儿方红婷由原告抚养;3、女方嫁妆由女方拉回;4、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1年6月10日结婚,婚后2011年10月4日生一女孩(方红婷),2014年5月20日又生一男孩(方红硕)。结婚后被告不顾家,经常因琐事争吵便借此理由即外出不回家。在女孩出生两三个月期间曾因琐事发生争吵并动手打了我。在这几年中双方如发生争吵后,被告曾多次轰赶我,一次次伤我的心。我曾警告过他,别把我的心伤透了,心死了,就没有机会了,可他屡教不改。在2015年春节前,因孩子摔倒了又和我发生争吵,春节后方志新玩失踪,不与我联系,过了半月才知去北京打工。麦收后回家了,我让他去岗楼一趟,可他始终没去,在家待了十多天又回去了。我也不知道这是为什么。就这样,他的心始终不在乎我,一次次伤我的心,二人没有共同语言。两人感情已经完全破裂。被告方志新辩称,不同意离婚。二人系自由恋爱,从2008年相爱到2011年举行婚礼,在长达两年之久的时间里,结下了深厚的感情基础。婚后二人相敬相爱,共同劳动、经营,两个孩子给家庭带来了无限的快乐与幸福!原告所诉不实。结婚时我俩开始在家加工轴承,后期是因为轴承生意不好才外出打工,外出打工完全是因为生活所需,每月的收入均交于原告。至于女儿出生后发生争吵并动手的事,是原告先打了答辩人的脸,答辩人当顺势也轻微地打了原告一下,对此答辩人也后悔不已,向原告道了歉,取得了原告的谅解。答辩人去北京打工,原告是知情的,刚去北京没几天手机便掉了,还是让原告用身份证补的卡,然后又邮寄给答辩人的。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13年11月5日登记结婚,2011年10月4日生女儿方宏婷,2014年5月20日生儿子方宏硕。婚后二人感情尚可,但随着生活的继续,二人也常因家庭琐事生气、吵架,影响了夫妻感情。2016年6月4日二人因再次生气,原告回娘家与被告分居至今。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虽然不长,但婚后二人感情较好,在共同生活的过程中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和家庭感情,虽然因一些家庭琐事生气、吵架,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综上所述,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坤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肖振坡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朋朋原告王某,女,25岁,1991年6月10日,汉族,地址:临西县,被告方某,男,25岁,1990年11月27日,汉族,地址:临西县,王某诉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写明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概述原告提出的具体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被告方某辩称,……(概述被告答辩的主要内容)。第三人述称,……(概述第三人的主要意见)。经审理查明,……(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写明判决结果)。……(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郭朋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