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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903执58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俞雪飞与周裕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俞雪飞,周裕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903执588号申请执行人俞雪飞。被执行人周裕振。申请执行人俞雪飞与被执行人周裕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的(2016)浙0903民初26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俞雪飞于2016年4月8日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35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周裕振工资款账户,并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船厂南路20号和馨花园9幢401室的房产,现该房产已进入评估、拍卖程序。申请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线索可提供,故于2016年9月20日申请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903执58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顾健龙审 判 员  江 涛代理审判员  於昭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朱旭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