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02执恢123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3-14
案件名称
张猛与孟凡鑫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猛,孟凡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02执恢1237号申请执行人:张猛,男,1990年4月20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执行人:孟凡鑫,男,1989年8月17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本案在执行张猛与孟凡鑫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未发现可以变更、追加的被执行人的事实及证据,申���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可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事实和证据,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尚有到期债务36302.4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未清偿,在本案中应承担的各项诉讼、执行费用亦未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葛 志 刚审判员 王 建 军审判员 刘��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 士 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