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冀0281民初第403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遵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艳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遵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艳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冀0281民初第4030号原告:遵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遵化市。法定代表人:孙立东,该社理事长。被告:李艳国。原告遵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李艳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遵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起诉要求判令被告李艳国偿还欠款30000元和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按原告遵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起诉时提供的被告李艳国的地址无法找到被告李艳国,原告亦不能再提供被告目前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原告遵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经本院释明后不申请公告送达,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遵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退还原告遵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雪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于水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