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3民监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12
案件名称
南江县蜀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陕西奥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谌业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南江县蜀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陕西奥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奥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陕西奥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第六项目部,谌业文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3民监3号原审原告:南江县蜀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纬二十八街方新小区西区。主要负责人:肖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峥民,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山,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陕西奥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建国路111号。法定代表人:王发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学文,男,该公司法务,住该公司。原审被告:陕西奥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南二环路西段5号。主要负责人:刘西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兴锁,男,该公司法务,住该公司。原审被告:陕西奥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第六项目部原审被告:谌业文,男,196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户,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枣山镇伍家村*组。原审原告南江县蜀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原审被告陕西奥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奥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陕西奥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第六项目部、谌业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3日作出(2013)碑民二初字第0053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李军安审 判 员 车 乐代理审判员 李 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晨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