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702民初24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池州市贵池区新兴钢管租赁中心与嘉兴市凯迪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池州市贵池区新兴钢管租赁中心,嘉兴市凯迪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702民初2485号之一原告:池州市贵池区新兴钢管租赁中心,住所地池州市贵池区齐山粮库内。经营者:黄林生,男,1967年11月生,住池州市。被告:嘉兴市凯迪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长水街道中南社区一期中心会所108室。法定代表人:周训良。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作出(2016)皖1702民初2485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嘉兴市凯迪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所有的25万元财产予以查封。现因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嘉兴市凯迪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25万元财产的查封,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6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嘉兴市凯迪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25万元财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佳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