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02民初180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与王宜兵、向梅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王宜兵,向梅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02民初1800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沿江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王波,该分行行长。被告王宜兵,男,1956年5月28日出生,宜昌市伍家岗区号。被告向梅芳,女,汉族,1954年9月19日出生,住宜昌市伍家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与被告王宜兵、向梅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王宜兵、向梅芳的银行存款309560.46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王宜兵、向梅芳的银行存款309560.46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程丹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