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203执恢3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杜某某、赵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杜某某,赵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203执恢38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198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包头市昆都仑区。被执行人杜某某,男,198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包头市昆都仑区。被执行人赵某,女,198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包头市东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制作的(2013)包昆民初字第97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杜某某、赵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7766元,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包昆民初字第9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 蒙审判员 马 迪审判员 周 世 亮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乌仁叁丹第1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