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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203执恢3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杜某某、赵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杜某某,赵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203执恢38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198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包头市昆都仑区。被执行人杜某某,男,198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包头市昆都仑区。被执行人赵某,女,198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包头市东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制作的(2013)包昆民初字第97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杜某某、赵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7766元,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包昆民初字第9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  蒙审判员 马  迪审判员 周 世 亮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乌仁叁丹第1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