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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10执68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温世兰申请李永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世兰,李永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10执684号申请执行人温世兰,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李永生,住哈尔滨市香坊区本院在执行温世兰与李永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中为由,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丽华代理审判员  林国英代理审判员  陈 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滕婉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