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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9执149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曹原朝与山东常林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原朝,山东常林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9执1497号申请执行人:曹原朝,居民。被执行人:山东常林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保芹,总经理。住所地:临沭县经济技术开发区工贸路南侧本院在执行曹原朝与山东常林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6)鲁1329民初243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勤花审判员  陈晓东审判员  姚 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社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