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803执70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与杨经云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杨经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803执702号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悦来南路12号。法定代表人李德荣,职务:局长。被执行人杨经云,男,198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南区。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与被执行人杨经云行政处罚纠纷一案,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将该案委托本院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杨经云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杨经云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杨经云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案合议庭合议应当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中工商小榄处字(2010)3002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三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中工商小榄处字(2010)3002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三项审 判 长 韦 品 全代理审判员 谢 文 波代理审判员 梁 汝 才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梁 杰 彬审 判 长 韦品全代理审判员谢文波二○一二○一书 记 员 梁 杰 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