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32民初80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杨芳与张涵飞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芳,张涵飞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2民初804号原告杨芳,女,汉族,农民。被告张涵飞,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芳与被告张涵飞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金环审 判 员 白江平代理审判员 夏章庆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蔡昀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