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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32民初80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杨芳与张涵飞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芳,张涵飞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2民初804号原告杨芳,女,汉族,农民。被告张涵飞,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芳与被告张涵飞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金环审 判 员  白江平代理审判员  夏章庆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蔡昀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