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普执民字第228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舟山市普陀区汇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郭静娜、蒋碧峰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舟山市普陀区汇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郭静娜,蒋碧峰,张朝波,王赛叶,张国宁,沈桃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普执民字第2283号申请执行人舟山市普陀区汇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虞松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翁其波,系申请××人职工。被执行人郭静娜。被执行人蒋碧峰。被执行人张朝波。被执行人王赛叶。被执行人张国宁。被执行人沈桃忠。申请执行人舟山市普陀区汇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郭静娜、蒋碧峰、张朝波、王赛叶、张国宁、沈桃忠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的(2015)舟普商初字第10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舟山市普陀区汇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8日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25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沈桃忠名下位于普陀区芦西村4组22户的房产,现被执行人蒋碧峰、郭静娜名下位于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德仁坊弄1号楼509室的房产和张朝波、王赛叶名下位于舟山市普陀区兴建路461号金鹰海景苑31幢504室的房产正在评估、拍卖阶段,被执行人沈桃忠已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0万元,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故于2016年9月20日申请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舟普执民字第228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顾健龙审 判 员 江 涛代理审判员 於昭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朱旭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