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13民初303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1-01
案件名称
李桂英与马富志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桂英,马富忱,马富显,马富宽,马富奎,马富志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13民初3037号原告:李桂英,女,1928年9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哈尔滨市双城区联兴乡安强村二十五委。居民身份证号:230182192809044027被告:马富忱,男,194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哈尔滨市双城区联兴乡安强村二十五委。居民身份证号:232101194706234015被告:马富显,男,1951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哈尔滨市双城区联兴乡安强村二十五委。居民身份证号:232101195106064037被告:马富宽,男,1953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哈尔滨市双城区联兴乡安强村六委。居民身份证号:232101195303054057被告:马富奎,男,195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哈尔滨市南岗区红旗乡金星村***号。居民身份证号:230103195410256210被告:马富志,男,196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哈尔滨市双城区南二道街在水一方家园*栋*单元***室。居民身份证号:232101196509184038原告李桂英与被告马富忱、马富显、马富宽、马富奎、马富志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桂英,被告马富忱、马富显、马富宽、马富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富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桂英诉称:原告与五被告系母子关系,现原告年事已高,无生活来源,依其法律规定,原告主张被告每人每月给付500.00元赡养费,并按季度足额支付,现与四子马富奎一居生活,经原告与四子马富奎多次向其它四被告索要赡养费,但四被告拒付,故诉至法院,要求五被告给付原告赡养费每人每月500.00元,按季给付,本案诉讼费用由五被告承担。原告为证实其主张的事实,在本院确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出如下证据: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身份情况。证据2、五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五被告的身份情况。被告马富忱辩称:原告李桂英是我母亲,我在家排行老大,我爸的地收回归我种,我就给我妈赡养费。被告马富忱为证实其主张的事实,在本院确定的举证期内提供了如下证据:证据1、双城骨伤科医院诊断证明书一份,证明其患半月板韧带撕裂的事实。证据2、双城市联兴乡合同仲裁委员会仲裁书一份,证明其父亲马祥珍的土地由被告马富忱抽回耕种二十年。被告马富显辩称:原告李桂英是我母亲,我现在腰间盘突出、腔梗,无劳动能力,我同意每月给我母亲一百元钱赡养费。被告马富显未向法院举示证据。被告马富宽辩称:我爸的地应该共同分割,我同意在平常的生活中每月给原告李桂英一百元赡养费,如有急需我还可以给。被告马富宽未向法庭举示证据。被告马富奎辩称:我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马富奎为证实其主张的事实,在本院确定的举证期内提供了如下证据:证据1、五被告共同达成的协议书一份,证明五被告于2013年11月7日为赡养原告李桂英一事就一系列相关事项形成了书面协议。被告马富志未出庭、未答辩亦未提供书面证据。庭审中,四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均无异议,经合议庭评议本院对该两份证据予以采信。对被告马富忱提供的证据1、2合议庭评议认为该两份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在本案中本院不予采信。对被告马富奎提供的证据1合议庭评议认为该份证据具有客观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故本院予以采信。通过对上述证据的分析与认定,可以确定以下事实:原告与五被告系母子关系,现原告年事已高,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现与四子马富奎一居生活,经原告多次向其它四被告索要赡养费,但四被告拒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五被告给付原告赡养费每人每月500.00元,按季给付,本案诉讼费用由五被告承担。本院认为,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更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并且不能附加任何条件,父母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本案中,原告李桂英年事已高,丧失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五被告都有赡养的责任和义务,至于被告提出的缺乏经济能力或体弱多病等,既无证据证实更对抗不了其应该承担的法定赡养义务,本院结合五被告的生活实际及原告的现实需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马富忱、马富显、马富宽、马富奎、马富志自2016年10月1日始每人每月给付原告李桂英赡养费300.00元(今后每月1日前支付下一个月的赡养费);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五被告均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晓华审判员 范国栋审判员 邰宏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范文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