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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3财保4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王建仁与李阿迪亚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建仁,李阿迪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内0623财保41号申请人王建仁,男,汉族,1964年11月29日出生,鄂前旗人大干部,公民身份号码×××。被申请人李阿迪亚,男,汉族,1953年1月15日出生,原鄂前旗敖镇乌兰新区,公民身份号码×××。申请人王建仁于2010年9月20日向本院递交财产保全申请书称,2016年7月8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借款6000元,约定每月利息为120元,未约定还款期限,有关此事有被申请人所立借条一支予以证实,申请人多次索要未果。鉴于上述,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和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请求贵人民法院依法对被申请人李阿迪亚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托克前旗支行的工资账户(账号为×××)予以冻结。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1、被申请人李阿迪亚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托克前旗支行的工资账户(账号为×××)予以冻结,冻结方式为部分冻结,冻结金额为6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2016年9月20日至2017年9月19日);保全标的6000元,应交纳保全费8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图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解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