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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5民初4599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童有财与北京国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有财,北京国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5民初45993号原告童有财,男,1975年10月8日出生。被告北京国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成寿寺路1号楼17层1701。法定代表人裴英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侯增祥,男,1973年10月14日出生,北京国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原告童有财与被告北京国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英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完毕。童有财诉称:2016年2月24日,童有财与国英公司签订《委托合作协议》,约定童有财为国英公司的项目即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王村路国辉家园东侧楼一层西直河便民菜篮子项目进行招商招租提供独家居间服务,合同期限自2016年2月25日至2017年2月24日,国英公司每月给付童有财委托服务工作费用1万元,逾期支付按每日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之后,童有财依约履行,国英公司自2016年6月29日起拒不为童有财的现场工作人员提供食宿,并于2016年7月2日强行封闭童有财的招商办公室,严重影响童有财的招商工作,且拒不支付2016年6月25日至2016年7月24日期间的工作费用。现童有财起诉,要求国英公司支付2016年6月25日至2016年7月24日期间的委托服务费用1万元及违约金(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自2016年7月25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国英公司向童有财支付2016年6月25日至2016年7月24日期间的餐费2000元、住宿费9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童有财与国英公司签订的《委托合作协议》的约定,该协议的性质为委托合同。经本院向童有财释明后,童有财坚持主张该协议为居间合同,不予变更。对童有财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童有财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金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宋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