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01刑更204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罪犯乔桑芝尖措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乔桑芝尖措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刑更2043号罪犯乔桑芝尖措,男,1980年10月25日出生于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藏族,初中文化,现在青海省西川监狱服刑。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03日作出(2010)西刑初字第13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乔桑芝尖措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14年04月14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青海省西川监狱于2016年8月30日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青海省西川监狱认为,罪犯乔桑芝尖措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意识较好,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乔桑芝尖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二次、监狱表扬奖励五次。上述事实有服刑人员计分考核年度登记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乔桑芝尖措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乔桑芝尖措减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至2021年3月3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文雄审判员 汪克君审判员 何彦邦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 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