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刑终190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邓某危险驾驶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邓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刑终1908号原公诉机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邓某。因本案于2016年7月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辩护人王某某,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邓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6年7月14日作出(2016)粤0304刑初967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邓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查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并讯问了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的方式审理��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6年7月4日5时许,被告人邓某饮酒后驾驶粤L×××××号牌机动车,搭载陈某某,行驶至深圳市福田区XX隧道路段时,被执勤的交警现场抓获,交警现场对被告人邓某进行酒精呼气式检测,结果为130mg/100ml。经广东中一司法鉴定所检验:被告人邓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58.49mg/100ml。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原判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认为,被告人邓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予以惩罚。被告人邓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一定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决:被告人邓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邓某上诉提出,其认罪态度良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良好的悔罪表现;其没有犯罪前科,属偶犯、初犯;其有固定工作,工作兢兢业业,做人踏踏实实,从不违规违法,对居住社区没有不良影响;其女儿有先天性心脏缺孔,留在父母身边照顾,父母年事已高。综上,请求对其适用缓刑。其辩护人提出相同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采用证据均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经本院审理并未发生变化,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邓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对于上诉人邓某及其辩护人所提上诉理由、辩护意见,经查,其家庭情况虽令人同情,但并非法��从宽处罚事由,原判根据上诉人邓某犯罪的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对其决定刑罚适当,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邓某及其辩护人请求对其适用缓刑的上诉理由、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武 文 芳审 判 员 李 辉代理审判员 张 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月娥(兼)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