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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02民初324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刘玉山诉被告程少海、亳州市谯城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许庆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山,程少海,亳州市谯城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许庆保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2民初3241号原告:刘玉山,男,196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委托代理人:徐玲,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少海,男,197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尚志市林局跃进林场。被告:亳州市谯城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南外环路。法定代表人:马国怀,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宋飞,该公司职工。被告:许庆保,男,197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单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玉山诉被告程少海、亳州市谯城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许庆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丽萍以双方已和解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玉山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玉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4元,由原告刘玉山负担。审判员  张艳玲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晓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