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423民初77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宁夏兴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隆德县天天鲜商贸城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兴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隆德县天天鲜商贸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隆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423民初777号原告:宁夏兴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隆德县城。法定代表人:张海升,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志宏,宁夏六盘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隆德县天天鲜商贸城,住所地:宁夏隆德县城。法定代表人:苏宁国,该商贸城经理。本院于2016年7月3日立案受理的原告宁夏兴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隆德县天天鲜商贸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被告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张列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楠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