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82执47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陈珠女与何亦标、X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珠,何亦标,X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82执478号申请执行人:陈珠女。被执行人:何亦标。被执行人:XXX。本院在执行陈珠女与何亦标、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何亦标、XXX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可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游绍平审判员 张利群审判员 周冬冬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浩然附注:主要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官方微信官方微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