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301执1411-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昌吉市众和三邦农业有限公司诉雷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昌吉市众和三邦农业有限公司,雷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301执1411-1号申请执行人:昌吉市众和三邦农业有限公司。所在地:昌吉市六。被执行人:雷刚,男,汉族,1973年9月出生,住昌吉市。昌吉市众和三邦农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雷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新2301民初1311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人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申请执行标的42099元,未执行标的4209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昌吉市众和三邦农业有限公司与雷刚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约定被执行人于2016年9月25日还款20000元,剩余案款于2016年12月25日前至案款全部付清为止。执行和解协议达成后,申请人昌吉市众和三邦农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人昌吉市众和三邦农业有限公司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昌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新2301民初131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根军审判员 吴海喜审判员 曹 斌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兴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