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13执17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王兆清与九台市李家煤矿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兆清,九台市李家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13执174号申请执行人王兆清,男,1965年11月23日出生,住所地九台区。被执行人九台市李家煤矿,住所地九台区。王兆清与九台市李家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九民初字第38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将被执行人九台市李家煤矿的银行账户、煤矸石山予以查封,等待下一步处理,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九民初字第38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晶峰审判员 王景东审判员 于金龙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钱 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