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1民初3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杨某与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1民初33号原告:杨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齐广臣,阳谷安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魏某,男,汉族。原告杨某与被告魏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曾于2014年5月16日作出(2014)阳民初字第463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魏某对该判决不服提起上诉,2015年6月25日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聊民一终字第199号民事裁定书,认定原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发回重审。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某以其在外地而不能出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某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章元人民陪审员 陈修立人民陪审员 马树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