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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1民初3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杨某与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1民初33号原告:杨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齐广臣,阳谷安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魏某,男,汉族。原告杨某与被告魏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曾于2014年5月16日作出(2014)阳民初字第463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魏某对该判决不服提起上诉,2015年6月25日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聊民一终字第199号民事裁定书,认定原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发回重审。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某以其在外地而不能出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某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章元人民陪审员  陈修立人民陪审员  马树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