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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402刑初31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董甜甜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402刑初315号公诉机关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董某,绰号“咖喱”,男,1989年9月2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402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枣庄市市中区中心街办事处工农东里***号。2006年1月11日因犯抢劫罪被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3年3月5日因犯容留卖淫罪被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4年3月24日刑满释放;2016年4月3日因吸毒被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6年5月6日因吸毒被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6年7月5日因吸毒被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6年7月19日被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决定强制戒毒二年;2016年7月21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枣庄市看守所。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以枣市中检公一刑诉(2016)1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2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董某在枣庄市市中区朝阳市场大桥西其租房内容留鲁某吸食冰毒3次。上述事实,被告人董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户籍证明,现场检测报告书,案件侦破情况说明等相关书证,且有证人鲁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董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到案后主动坦白,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董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21日起至2017年5月2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李越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