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21民初212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吴承凤诉涂伟荣、邓阿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承凤,涂伟荣,邓阿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821民初2129号原告:吴承凤,男,1964年4月1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慕冰,福建力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涂伟荣,男,1972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告:邓阿香,女,1970年9月6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原告吴承凤诉被告涂伟荣、邓阿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承凤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慕冰与被告涂伟荣、邓阿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吴承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涂伟荣、邓阿香共同偿还借款120,000元并从2014年2月16日起到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2、诉讼费由涂伟荣、邓阿香负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农历1月16日(公历2014年2月16日),涂伟荣以生意周转为由向吴承凤借款120,000元,约定月息按1,800元计算。涂伟荣向吴承凤出具借条一张,双方口头约定利息一年一结,但借款后,利息分文未付,涂伟荣、邓阿香系夫妻关系。吴承凤多次催要未果,诉来本院。涂伟荣辩称,该借款不是2014年2月16日借的款,已经借了好几年,2014年农历1月16日的借条是答辩人重新写的。邓阿香辩称,对该借款事实不知道。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农历1月16日,涂伟荣以做生意为由向吴承凤借款70,000元,约定利息一年一结,2014年农历1月16日,涂伟荣将一年的利息结清后,又向吴承凤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借条/兹向吴承凤借来人民币壹拾贰万元(120,000元)。利息每月壹仟捌佰元(18,00元)。此据/借款人:涂伟荣/农历2014年1月16日”。此后,涂伟荣未再支付利息和归还本金,吴承凤多次向涂伟荣催讨未果,诉来本院。上述事实有吴承凤提供的借条一张和吴承凤与涂伟荣、邓阿香的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吴承凤与涂伟荣之间的借款事实清楚,有借条为据,涂伟荣未偿还借款,吴承凤要求涂伟荣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因借款未约定还款期限但有约定支付利息,属不定期有息民间借贷。自然人之间的借款约定支付利息的,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规定。本案原、被告约定的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未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规定,对吴承凤要求涂伟荣支付自2014年2月16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利息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吴承凤没有提供书面证据证明涂伟荣与邓阿香系夫妻关系,也未提供其他足够证据证明其为共同债务,故对吴承凤要求涂伟荣、邓阿香共同偿还120,000元及利息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一、涂伟荣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吴承凤借���计人民币120,000元,并支付自2014年2月16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利随本清。二、驳回吴承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涂伟荣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涂伟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李荣荣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丘祥琳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的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限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