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0056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郭某申请李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普通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平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平遥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平执字第00564号申请执行人郭某。被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郭某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11日作出的判决书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郭晓宝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款,本院依法受理。本院认为,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晋申申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1日作出的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执行员 李卫中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