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82执4026-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杨雪珍与闫传嗣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雪珍,闫传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2执4026-1号申请执行人杨雪珍,居民。被执行人闫传嗣,居民。本院在执行杨雪珍与被执行人闫传嗣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划拨了被执行人闫传嗣的银行存款18500元。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信息,没有查询到可供执行的存款。查询房屋、车辆管理部门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房屋、车辆。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姚 银执行员 郭 峰执行员 刘 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陆永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