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民初56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与诸城市喜相逢商贸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诸城市喜相逢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民初568号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华强高新发展大楼14楼。法定代表人:丁亮,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曾杰,山东诚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高明,山东诚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诸城市喜相逢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龙都街道西吕标村。法定代表人:王福宪,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与被告诸城市喜相逢商贸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和解为由向法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蔡 霞人民陪审员 杜同贵人民陪审员 郭艳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段玉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