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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41民初434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与黄春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黄春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41民初4349号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营业场所秀山县中和街道渝秀大道十字街。负责人:周洪全,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超,该行职工。被告:黄春英,女,1961年2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诉被告黄春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的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蒋佳委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姜新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