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08刑更191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吴军明强奸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军明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8刑更1914号罪犯吴军明,男,197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原户籍所在地为广西贵港市覃塘区。累犯,现在广西贵港监狱服刑。广西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1日作出(2011)覃刑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吴军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11年1月28日起至2026年1月27日止。2011年8月3日送广西贵港监狱服刑。服刑期间该犯因余漏犯罪被加刑1次,共加有期徒刑四年,加刑后刑期自2011年1月28日起至2030年1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贵港监狱于2016年8月22日作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贵港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认定,罪犯吴军明自2012年9月加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16年4月止,累计奖励分87.9分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广西贵港市人民检察院以罪犯吴军明是累犯为由,建议本院从严格掌握对该犯的减刑幅度。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贵港监狱提请对罪犯吴军明减刑的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罪犯减刑审核表、减刑评审记录、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手册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吴军明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经查罪犯吴军明是累犯,检察机关的检察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采纳。对于贵港监狱提请对该犯减刑一年的建议,根据该犯的改造表现,结合原判犯罪事实、性质以及累犯情节等综合考虑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军明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9年3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德升审判员  陈香妙审判员  黄裕和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钟继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