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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0802执243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党小莲与王健(又名王亮)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党小莲,王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陕08**执2439号申请执行人党小莲,女。被执行人王健(又名王亮),男。本院执行的党小莲与王健(又名王亮)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榆民初字第0089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王健应向申请执行人党小莲履行如下义务:向党小莲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21978.69元(王健已付党小莲22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630元、执行费1400元。但被执行人王健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保全的财产暂时无法变现,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20日依法申请撤销执行程序,待执行条件成熟时可依本裁定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02执243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俊山代理审判员  高忠文代理审判员  苏凯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小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