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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012执158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扬中市恒琦电器有限公司与扬州市宝利来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扬中市恒琦电器有限公司,扬州市宝利来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012执1582号申请执行人扬中市恒琦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扬中市。法定代表人张元金,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祝军,扬中市三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吴跃红,该××副总经理。被执行人扬州市宝利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法定代表人谭同勇,该××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扬中市恒琦电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扬州市宝利来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扬州市宝利来置业有限公司的资产正在本院评估、拍卖中,申请执行人申请参与分配,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等待拍卖后参与分配。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赵 峰执行员 管玉峰执行员 陆如坤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帅小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