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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5执381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韩飔飔与王福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X,王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5执3813号申请执行人韩X,女,1989年2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王X,男,1966年10月4日出生,职业不详。韩X与王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作出的(2015)大民初字第95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韩X于2016年6月16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王X给付借款500000元。本院于2016年6月1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王X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经查询,被执行人王X无可供执行的房产、车辆及银行存款信息,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王X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韩X申请执行的500000元及逾期利息未受清偿。经申请人签字确认,被执行人王X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大民初字第95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焦 岗代理审判员  任爱平代理审判员  申家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苏井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