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726民初280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河南省俸皇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南海德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省俸皇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河南海德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6民初2803号原告:河南省俸皇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健中,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涛,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海德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书宇,任该公司经理。原告河南省俸皇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河南海德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河南海德置业有限公司的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被告河南海德置业有限公司应诉。原告又不能重新提供被告河南海德置业有限公司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河南海德置业有限公司的送达地址,因此,属于被告河南海德置业有限公司不明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河南省俸皇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25元,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世专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程 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