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30执25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刘艳与卢灵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艳,卢灵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30执254号申请执行人刘艳,农民。被执行人卢灵芳,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艳与被执行人卢灵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8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人民币13000元及利息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63元、申请执行费95元。逾期后被执行人末履行义务。本案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予以确认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薛有刚审 判 员 张维勇代理审判员 肖 丹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郭 艺附相关法律条文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一)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