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92民初38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葛洲坝支行与张宝兴、周咏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葛洲坝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葛洲坝支行,张宝兴,周咏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葛洲坝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92民初386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葛洲坝支行,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石子岭路13号。负责人:姚全胜,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廖载玉,该支行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玖艳,该支行职工。被申请人:张宝兴,男,195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建始县,现住宜昌市伍家岗区。被申请人:周咏梅,女,1976年4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巴东县,现住宜昌市伍家岗区。本院在审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葛洲坝支行(以下简称葛洲坝工行)诉张宝兴、周咏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葛洲坝工行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周咏梅所有的位于宜昌市伍家岗区沿江大道××号[江山多娇三期××号楼××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鄂(2016)宜昌市不动产权第××号]房屋。申请人葛洲坝工行以自行购买的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保单号码:AWUHG57Z0116Q0000××)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和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周咏梅所有的位于宜昌市伍家岗区沿江大道××号[江山多娇三期××号楼××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鄂(2016)宜昌市不动产权第××号]房屋壹套,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浴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