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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228民初70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卢某与黄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安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黄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228民初704号原告:卢某,男,1955年1月15日生,壮族,居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被告:黄某,女,1959年1月20日出生,壮族,居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原告卢某与被告黄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立案。原告卢某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某自愿撤回对被告黄某的起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某撤回对被告黄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卢某负担。审 判 长  韦克江代理审判员  唐柳媚人民陪审员  韦 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韦佳旻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